昆明33种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单
时间:2024-03-08 08:18来源:未知 作者:未知 点击:

  昆明在养犬重点管理范围内禁止饲养33种烈性犬以及由公安机关、畜牧兽医部门鉴定的体高(肩高)超过61cm以上的其他杂交烈性犬也在禁养范围之内。

  禁养区域:昆明市主城5区有36个街道和市级以上开发区(度假、经济、工业园)区所辖的全部区域为养犬管理重点区域,其余为养犬管理一般区域。

  处罚措施:对违规饲养烈性犬只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,逾期不改正的,没收其犬只;对重点区域内设置养殖场所的,由农业(畜牧)、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。农业部门执法期间,对开办动物养殖场所的,按照《动物防疫法》的相应条件和处罚依据执行。此外,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犬只不得带入重点区域。违反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处200元罚款;拒不改正的,没收其犬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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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【导语】:昆明在养犬重点管理范围内禁止饲养33种烈性犬以及由公安机关、畜牧兽医部门鉴定的体高(肩高)超过61cm以上的其他杂交烈性犬也在禁养范围之内。

  处罚措施:对违规饲养烈性犬只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,逾期不改正的,没收其犬只;对重点区域内设置养殖场所的,由农业(畜牧)、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。农业部门执法期间,对开办动物养殖场所的,按照《动物防疫法》的相应条件和处罚依据执行。此外,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犬只不得带入重点区域。违反规定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处200元罚款;拒不改正的,没收其犬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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